临床试验稽查SOP V1.1 20250620
一、目的:依据《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》(2020年第57号)、《药品注册核查要点与判定原则(药物临床试验)(试行)》(2021年第30号)、《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(试行)》(2023年第56号)、《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(试行)》(2023年第9号),规范临床试验项目的稽查员按要求开展稽查工作,保障临床试验质量。
二、范围:适用于我院临床试验项目。
三、规程:
(一)稽查安排
1. 试验中,在入组计划例数达到一半或临床试验机构早期质控发现较大问题时,申办者/CRO公司应及时组织中期稽查,并将结果反馈给主要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,以便主要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采取相关改进措施,确保临床试验顺利锁库。
2. 除以上稽查安排,临床试验机构鼓励申办者/CRO/SMO公司在试验中任意时间安排稽查,并且不限制稽查次数。
(二)稽查人员资质要求
1.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建议申办者/CRO/SMO公司优先选择具有高水准,且经验丰富的临床试验核查专家来院进行稽查。
2. 具有丰富的GCP相关工作经历。
3. 具有丰富的临床试验质控经验或者稽查经验。
(三)稽查前申请
1. 提前向主要研究者(PI)、机构项目质控员、GCP药房提出稽查预约申请(见附件1),预约稽查的时间和地点。
2. 稽查团队来院时,需按照临床试验稽查准备确认清单(见附件2),携带获得审批同意的稽查预约申请、稽查函、GCP证书、保密承诺书。来院稽查的人员、时间和地点需与稽查预约申请保持一致。
(四)稽查过程与稽查报告
1. 稽查人员在院稽查时,需遵循我院相关管理制度,不得妨碍医院正常医务工作。
2. 稽查中发现的问题,研究者需科学、严谨的回复。
3. 稽查完成后,生成稽查报告,提交PI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。
四、参考依据:《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》(2020年第57号)、《药品注册核查要点与判定原则(药物临床试验)(试行)》(2021年第30号)、《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(试行)》(2023年第56号)、《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(试行)》(2023年第9号)
五、附件:
1. 临床试验稽查预约申请
2. 临床试验稽查准备确认清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