临床试验稽查SOP V1.0 20231013

2023-11-01

一、目的: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(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)、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》(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)、《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》2020年第57号),规范临床试验项目的稽查员按要求开展稽查工作,保障临床试验质量。

二、范围:适用于我院临床试验项目。

三、规程:

(一)稽查安排

1. 试验中,在入组计划例数达到一半或临床试验机构早期质控发现较大问题时,申办者/CRO公司应及时组织中期稽查,并将结果反馈给主要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,以便主要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采取相关改进措施,确保临床试验顺利锁库。

2. 除以上稽查安排,临床试验机构鼓励申办者/CRO/SMO公司在试验中任意时间安排稽查,并且不限制稽查次数。

(二)稽查人员资质要求

1.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建议申办者/CRO/SMO公司优先选择具有高水准,且经验丰富的临床试验核查专家来院进行稽查。

2. 具有丰富的GCP相关工作经历。

3. 具有丰富的临床试验质控经验或者稽查经验。

(三)稽查前申请

1. 提前向主要研究者(PI)、机构项目质控员、GCP药房提出稽查预约申请(见附件),预约稽查的时间和地点。

2. 稽查团队来院时,需携带获得审批同意的稽查预约申请、稽查函。来院稽查的人员、时间和地点需与稽查预约申请保持一致。

(四)稽查过程与稽查报告

1. 稽查人员在院稽查时,需遵循我院相关管理制度,不得妨碍医院正常医务工作。

2. 稽查中发现的问题,研究者需科学、严谨的回复。

3. 稽查完成后,生成稽查报告,提交PI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。

四、参考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(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)、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》(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)、《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》(2020年第57号)

五、附件:临床试验稽查预约申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