临床监查员(CRA)人员备案与交接SOP V2.0 20231013

2023-11-01

一、目 :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(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)、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》(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)、《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》2020年第57号),规范我院临床试验CRA备案与变更流程。确保CRA的资质和经验满足临床试验的需要,及CRA交接过程的顺畅,保障临床试验质量。

二、范 :适用于本院开展的临床试验的CRA。

三、规

(一)CRA资质及机构备案的要求

1. 医学、药学或护理学相关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;递交毕业证、学位证复印件,须毕业1年以上,加盖相关公司公章。

2. 提供至少1年以上从业经历说明,包含承接的具体项目名称及相关医院名称,加盖公章。

3. 提供的GCP证书,需为第三方培训机构获取,包括参加国家药监局、省药监局或学会联合医院组织的大型GCP培训后获得的GCP证书。不接受SMO公司、CRO公司或其他公司内部培训发放的GCP证书。

4. 签署并递交我院的《保密承诺书》,公司盖章,并严格遵守相关条款。严格保护受试者隐私,严禁泄露。临床试验项目使用我院临床试验信息管理系统(CTMS)的,使用期间严禁对系统及相关电子资料拍照、截图。

5. 递交监查员委托书CRA需具备良好的沟通技巧和团队工作精神;良好的学习能力,工作勤奋,且责任心强。

6. 启动会前需向机构提交以上材料,同时在我院临床试验CTMS系统注册账号,并关联相应的临床试验项目。

(二)CRA人员变更管理

1. CRA人员变更的要求

(1)我院在研临床试验的CRA,若发生离职、升职、产假等情况时,可申请人员变更。

(2)除非本院研究者/临床试验机构强烈要求,原则上不建议项目更换CRA,鼓励申办者/CRO公司挽留其继续在本院服务。

(3)一个项目,CRA更换的次数不建议超过3次。

2. 新接替的CRA资质:详见(一)CRA资质及机构备案的要求。

3. CRA人员变更前准备

(1)提前一个月填写CRA人员变更申请表(见附件),PI审核确认。

(2)新接替的CRA 必须在原CRA离开医院前1个月到岗进行交接学习。

(3)新接替的CRA需充分熟悉我院伦理、临床试验机构、财务等相关工作流程。

(4)人员变更双方需做好项目相关所有文件的交接工作。

4. 临床试验机构考核新替换CRA人员

(1)新接替的CRA需提交申办者的授权委托函、毕业证、学位证(加盖相关公司公章)、身份证复印件、至少1年以上从业经历说明(包含承接的具体项目名称及相关医院名称,加盖公章)、保密承诺书、CRA人员变更申请表(PI签字同意)。

(2)临床试验机构人员审核上述材料,面试新接替的CRA。

(3)新接替的CRA通过在我院临床试验CTMS系统注册账号,并关联相应的临床试验项目,完成人员替换、备案。

   (4)新接替的CRA需同时根据操作手册要求,在临床试验信息管理系统(CTMS)上完成账号变更,经机构审核生效,旧CRA账号失效。

5. 备案通过后由前任CRA或机构项目质控员邀请加入机构交流群。

四、参考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(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)、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》(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)、《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》(2020年第57号)

五、附件:CRA人员变更申请表